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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稿件来源:鼓楼区旅游局 发布时间:2008-03-13 09:37:46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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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省旅游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省内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对该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
   
(一)突出扶持列入省旅游规划中的重点项目和列入省年度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计划项目;
   
(二)支持创建成为国家4A5A级旅游景区、省级以上(含省级)旅游度假区和经营发展成效突出的优秀旅游景区;
   
(三)旅游资源等级在三级(优良级)以上,建设标准在3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和景区旅游连接线路建设;
   
(四)旅游配套服务、公益性设施建设;
   
(五)跨区域旅游规划、特色旅游项目建设。
   
(六)对建设发展成效突出的全省旅游重点项目和优秀旅游景区,可采用以奖代补的方法给予支持、奖励。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市、县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
   
(二)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明显提高本地区(景区)的旅游吸引力;
   
(三)具有较高的建设水准。其中旅游景区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不低于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标准;
   
(四)实施程序完整,建设条件具备。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土地、环评、配套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等建设条件基本具备。
   
(五)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六)建设资金落实。
   
第五条  项目申请入库,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入库书面申请。由各市、县旅游局和财政局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项目投资及筹资情况、项目实施效果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库》申报书。由申请用款单位完整填列;
   
(三)项目所在景区总体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准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
   
(六)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七)项目已落实资金(承诺)证明材料;
   
(八)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九)上述各项材料的电子文本(移动盘,或电子邮件:tjc@jstour.com)。
   
第六条  项目申请入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专家小组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相关业务人员和业内专家组成。
   
第七条  项目申请入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款项目单位根据财政省管县划分必须分别向市、县旅游局和财政局提出联合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由两部门共同组织项目初审,形成初审报告。
   
(二)各市、县财政局将项目初审报告,连同其他附件材料分别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县旅游局申报入库项目必须经省辖市旅游局提出审查意见,由省辖市旅游局汇总后,将项目初审报告,连同其他附件材料直接报送省旅游局。
   
(三)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组织专家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通过评审的项目,列入项目库。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库基础原则。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安排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时,全部从项目库中抽选项目。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该专项资金。
   
(二)动态管理原则。为保证项目库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项目库于每年5月和11月调整更新。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未安排扶持资金的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已入库项目内容出现重大调整,须按照申请入库程序及时重新申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及时调出项目库:(1)项目实施完毕;(2)项目连续两年未被安排;(3)项目撤销或被有权部门勒令终(中)止;(4)项目实施中途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5)项目实施中途被发现有挪用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6)项目实施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7)项目已实施部分质量低劣,与原申报标准相距甚远;(8)被发现申报材料严重不实;(9)项目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重新申报;(10)项目单位申请出库;(11)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确认的其他情况。
   
(三)信息化管理原则。项目入库申报材料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本;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对项目基础资料、入库出库信息、资金使用及效益评估等情况,实施电子文档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旅游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跟踪管理。
跟踪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 资金拨付及到位情况;
   
(二) 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资金,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
   
(三) 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四) 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根据《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跟踪管理办法》(苏财预[2005]56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管理不善造成项目不能如期竣工的,由有权部门进行严肃查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收回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旅游局和市、县财政局、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结果的评价工作。
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或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所属市、县财政局和旅游局分别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各市、县财政局和旅游局应联合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价,对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上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及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其他事项,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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